中國人民銀行1月16日消息,中國人民銀行、外交部、公安部等八部門日前公布的《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管理辦法》提出,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內控制度,識別和評估相關風險,采取與風險相適應的管理措施。
辦法共五章三十一條,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。在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義務方面,辦法提出,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、為客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,或者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,應當根據名單對客戶進行核查。核查發現客戶或者其交易對象屬于名單所列對象或者其代理人、受其指使的組織或者人員、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組織的,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采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。在采取限制轉移措施時,前款規定的組織或者人員與他人共同擁有或者控制的資金、資產,如無法分割或者確定份額的,金融機構應當一并采取措施。
金融機構采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后,辦法明確,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被采取措施的對象,說明采取的措施和理由。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相關部門另有保密要求的除外。
圍繞法律責任,辦法提出,依法負有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相關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,泄露應予保密的信息的,依法給予處分。(記者 彭揚)
(來源:《中國證券報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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